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市税务局与江苏有方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行政非诉审查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8-12-19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苏0411行审191号
申请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市税务局,住所地常州市新**河海中路**。
法定代表人胡云松,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杨建国,该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戴国云,该局干部。
被执行人江苏有方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西夏墅镇灵山中路**
法定代表人刘宗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刚,江苏瀛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江苏省常州地方税务局稽查局认为被执行人江苏有方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欠缴2014年度印花税915元、2016年度房产税66254.5元、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1376547.32元、2014年度其他所得个人所得税5739.45元、2015年度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332327.8元、2016年度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280975.8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国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规定,于2018年6月25日作出常地税稽处〔2018〕120号税务处理决定书,对被执行人追缴少申报缴纳的税款1443716.82元、少代扣代缴的税款619043.05元,并按照规定加收滞纳金,同时告知了行政复议的权利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6月2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该税务处理决定书。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亦未履行缴纳义务。2018年7月5日,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市税务局发布2018第2号《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在税务机构改革过渡期以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市税务局名称开展工作,并使用市局公章。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市税务局稽查局分别于2018年8月24日和2018年11月1日,作出常税稽强催〔2018〕9号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适用)和常税稽强催〔2018〕17号催告书(申请法院行政强制执行适用),分别要求被执行人于收到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履行缴纳税款及滞纳金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收到后均未履行。申请执行人遂于11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欠缴税款2062759.87元及滞纳金。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后认为,江苏省常州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作出的常地税稽处〔2018〕120号税务处理决定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因税务机构改革,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市税务局有权以申请执行人名义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市税务局申请执行的常地税稽处〔2018〕120号税务处理决定书之内容,本院准予强制执行。
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江苏有方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高 琪
人民陪审员 周杏琴
人民陪审员 程坚忠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倪超
书记员宁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