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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溧水区税务局与被执行人南京恒晟混凝土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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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溧水区税务局与被执行人南京恒晟混凝土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9-03-26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苏0117执1744号

申请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溧水区税务局,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

法定代表人:周拥军,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溧水区税务局局长。

被执行人:南京恒晟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

法定代表人:王成化,南京恒晟混凝土有限公司董事长。

关于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溧水区税务局(原南京市溧水区国家税务局与南京市溧水地方税务局正式合并)与被执行人南京恒晟混凝土有限公司其他行政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南京恒晟混凝土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限制高消费令,并依法多次向银行、工商、不动产、车管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南京恒晟混凝土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及其它财产情况,但查无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及相关财产登记情况。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南京恒晟混凝土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法定代表人王成化高消费。申请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溧水区税务局对执行过程清楚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苏0117行审3号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周荣强

审判员  王巧美

审判员  朱 波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邹世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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