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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桐庐县地方税务局、杭州美凯西姆置业有限公司其他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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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桐庐县地方税务局、杭州美凯西姆置业有限公司其他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7-09-15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浙0122执352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省桐庐县地方税务局,住所地桐庐县城南街道春江路688号,组织机构代码00250458-7。

法定代表人徐志勇。

委托代理人李营,男,1974年3月22日出生,系浙江省桐庐县地方税务局干部。

被执行人杭州美凯西姆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桐庐县城南街道梅林路288号,组织机构代码676758516。

法定代表人郭苗成。

本院在执行浙江省桐庐县地方税务局与杭州美凯西姆置业有限公司行政其他一案中,对被执行人杭州美凯西姆置业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郭苗成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信息和法定代表人郭苗成下落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杭州美凯西姆置业有限公司严重资不抵债,本院已受理杭州美凯西姆置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其所有财产已进入破产清算。根据本院(2016)浙0122行审215号行政裁定,本案执行标的为社会保险费131310.96元、执行费1870元;现均未执行到位。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征信系统、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工商限制经营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经回告,被执行人已进入破产清算,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章建安

审 判 员  陆如有

人民陪审员  罗 敏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郑燕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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