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桐庐县地方税务局、桐庐宏盛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7-09-30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7)浙0122行审25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省桐庐县地方税务局。住所地:桐庐县城南街道春江路688号。
法定代表人:孙叶华,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营,男,系浙江省桐庐县地方税务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黄平,男,系浙江省桐庐县地方税务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桐庐宏盛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桐庐县城米兰商厦1幢2单元503室。
法定代表人:濮朝明。
申请执行人浙江省桐庐县地方税务局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执行人桐庐宏盛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强制执行社会保险费57926.84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查明:被执行人桐庐宏盛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或解缴自2014年10月至2016年7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57926.84元(其中:养老保险费33674.96元、医疗保险费18632.16元、工伤保险费1194.93元、失业保险费2962.53元、生育保险费1462.26元),申请执行人浙江省桐庐县地方税务局的派出机构城关税务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及第八十六条之规定,作出桐地税城费限改[2016]57号社会保险费责令改正通知书,限被执行人桐庐宏盛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或解缴上述社会保险费。该通知书于2016年11月13日公告送达。被执行人桐庐宏盛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间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2017年2月6日,申请执行人浙江省桐庐县地方税务局的派出机构城关税务分局向被执行人桐庐宏盛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公告送达桐地税城催[2016]24号履行社会保险费缴费义务催告书,要求其在收到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但被执行人桐庐宏盛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仍未履行。
本院认为,浙江省桐庐县地方税务局作出的桐地税城费限改[2016]57号社会保险费责令改正通知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对被执行人桐庐宏盛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萍审判员陈旎人民陪审员罗敏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高 柳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