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天台县国家税务局、天台县双立模架机械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7-12-19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7)浙1023行审187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省天台县国家税务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1023002683407Y,住所地天台县赤城街道秀园路4号。
法定代表人:吴建文,局长。
被执行人:天台县双立模架机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23751178301H,住所地天台县高新技术开发园区。
法定代表人:陈立供。
申请执行人浙江省天台县国家税务局于2017年9月21日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天国税稽处[2016]22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要求对被执行人天台县双某模架机械有限公司缴纳罚款467684.97元予以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依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被执行人既未申请复议、提起诉讼,又未在期限内自觉履行。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省天台县国家税务局于2016年12月29日作出的天国税稽处[2016]22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徐慧芬
审 判 员 洪 巍
审 判 员 齐慧霞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一日
代书记员 陈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