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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22执2701号浙江省桐庐县地方税务局与杭州京庐实业有限公司桐庐分公司行政其他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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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桐庐县地方税务局与杭州京庐实业有限公司桐庐分公司行政其他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8-05-30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浙0122执2701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省桐庐县地方税务局,住所地桐庐县城南街道春江路688号,组织机构代码00250458-7。

法定代表人孙叶华。

被执行人杭州京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桐庐县横村镇徐家埠105号,组织机构代码662314885(563039806)。

法定代表人刘云荣。

本院在执行浙江省桐庐县地方税务局与杭州京庐实业有限公司桐庐分公司行政其他一案中,对被执行人杭州京庐实业有限公司桐庐分公司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信息及其法定代表人刘云荣下落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杭州京庐实业有限公司已停业,其名下位于桐庐县横村镇3号地块已另案查封(工程未建设完毕,暂无法处置),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杭州京庐实业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和刘云荣的去向。另据系统查明,被执行人杭州京庐实业有限公司桐庐分公司在我院涉及执行案件40件,申请执行总标的约5000万元。根据本院(2017)浙0122行审26号行政裁定,本案执行标的为社会保险费60817.01元()、执行费812元;现均未执行到位。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征信系统、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工商限制经营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于(2016)浙0122执1462号案公安布控查找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刘云荣下落。经回告,现申请执行人浙江省桐庐县地方税务局亦查找不到被执行人杭州京庐实业有限公司桐庐分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章建安

审 判 员  陆如有

人民陪审员  罗 敏

二〇一八年三月七日

书 记 员  方 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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