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岭市国土资源局与温岭市国家税务局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10-17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6)浙1081行审字第13号
申请执行人温岭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温岭市。
法定代表人**峰,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温岭市国家税务局,住所地温岭市。
法定代表人金国庆。
申请执行人温岭市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温土资罚(2015)第131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10日作出温土资罚(2015)第131号行政处罚决定,决定:1、责令被执行人退还在松门镇远景村地方非法占用408.19㎡的土地;2、没收被执行人在上述非法占用408.19㎡土地上建造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3、罚款8163.8元(已履行)。2015年12月14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催告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上述决定1-2项。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催告书送达后十日内又未履行上述义务。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未发现上述行政决定有该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温土资罚(2015)第131号行政处罚决定内容1-2项,准予强制执行,由温岭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阮灵飞
审判员 王达云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峰
书记员 杨 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