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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绍新行审字第16号新昌县地方税务局与浙江新昌毛纺织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新昌县地方税务局与浙江新昌毛纺织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6-03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绍新行审字第16号

申请人新昌县地方税务局。

法定代表人求国安。

被申请人浙江新昌毛纺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姚立东。

申请人新昌县地方税务局于2014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3年12月18日对被申请人拖欠社会保险费一案作出的新地税二限改(2013)1-04038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新地税二限改(2013)1-04038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认定:截至2013年12月18日止,被申请人累计未按规定申报缴纳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费639269.05元,滞纳金7748.75元,限于2013年12月25日前缴纳。

申请人现申请要求被申请人缴纳截至2013年12月18日止的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费639269.05元。

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根据申请人提供的书面申请材料,对申请人作出的新地税二限改(2013)1-04038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作出的新地税二限改(2013)1-04038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期限均未届满,但因被申请人经营状况恶化,且欠缴社会保险费状态一直持续,为尽快对被申请人可能存在的剩余财产采取执行措施,更好地保护企业职工的利益,避免社会保险费造成损失,故对申请人关于执行被申请人拖欠的社会保险费639269.05元的申请,准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新昌县地方税务局要求本院执行被申请人拖欠社会保险费639269.05元的申请,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新忠

审判员  张 茹

审判员  石梅堂

二〇一四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王杏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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