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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83行审36号浙江省嵊州市地方税务局与浙江汇丰针织制衣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浙江省嵊州市地方税务局与浙江汇丰针织制衣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4-01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6)浙0683行审36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省嵊州市地方税务局,地址:嵊州市。

法定代表人孙元东,局长。

被执行人浙江汇丰针织制衣有限公司,地址:嵊州市。

法定代表人杨六珍,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浙江省嵊州市地方税务局因浙江汇丰针织制衣有限公司欠缴的社会保险费,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本院对被执行人浙江汇丰针织制衣有限公司自2014年3月至2014年8月欠缴的社会保险费267059.94元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案受理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浙江汇丰针织制衣有限公司欠缴的社会保险费267059.94元事实清楚,申请执行人浙江省嵊州市地方税务局要求对被执行人缴的社会保险费267059.94元予以强制执行的申请符合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对浙江汇丰针织制衣有限公司欠缴的社会保险费267059.94元予以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建华

代理审判员  赵浙飞

代理审判员  杨柳青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龚中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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