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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481执1035号浙江省海宁市地方税务局、海宁市文杰机械有限公司其他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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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海宁市地方税务局、海宁市文杰机械有限公司其他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8-11-02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浙0481执1035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省海宁市地方税务局,住所地海宁市水月亭西路336号,组织机构代码:00256057-0。

法定代表人:蒋雪标,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陈兰,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海宁市文杰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宁市长安镇红色村联新组南许家坝42号,组织机构代码:MA28A4599。

法定代表人:李良明,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浙江省海宁市地方税务局与被执行人海宁市文杰机械有限公司税务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0481行审42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省海宁市地方税务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3月13日立案执行。

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海宁市文杰机械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浙江省海宁市地方税务局缴纳社会保险费429.29元,执行费5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8年3月13日向被执行人海宁市文杰机械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和被执行人权利义务及执行风险告知书,要求海宁市文杰机械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海宁市文杰机械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海宁市文杰机械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厂房系租赁农村房屋,机械设备已折抵房租费,并于2017年4月歇业,名下无银行存款和有价证券,也无其他财产。截至2018年8月31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0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海宁市文杰机械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的执行措施。

综上,被执行人海宁市文杰机械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浙0481执103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周 敏

审判员 张凤妹

审判员 薛 玮

二〇一八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顾 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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