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化县国家税务局与开化县青阳加油站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4-13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6)浙0824行审字第63号
申请执行人:开化县国家税务局。
法定代表人:祝雄峰。
被申请执行人:开化县青阳加油站。
申请执行人开化县国家税务局于2015年12月11日作出的开国税通(2015)697号税务事项通知书,认定被执行人应缴税款3856.11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应缴纳税款,而在法定期间既不申请行政复议又未提起行政诉讼,又未缴纳税款。2016年3月4日申请执行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第规定,作出的开国税强扣(2016)1号税务强制执行决定书,从被申请执行人开化县青阳加油站在中国石油浙江衢州销售分公司应收销售款中扣缴税款38565.11元、滞纳金2082.52元。故申请执行人开化县国家税务局于2016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执法程序并无不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开化县国家税务局于2016年3月4日作出的开国税强扣(2016)1号税务强制执行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吾新民
审判员 汪志松
审判员 毛新华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余国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