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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22执755号浙江省桐庐县地方税务局与桐庐辉东针织厂执行裁定书

09-29 (2016)浙0122执755号 我要评论

浙江省桐庐县地方税务局与桐庐辉东针织厂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12-30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浙0122执755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省桐庐县地方税务局。住所地桐庐县。

法定代表人徐志勇,局长。

被执行人桐庐辉东针织厂。住所地桐庐县。

法定代表人姚志文。

浙江省桐庐县地方税务局与桐庐辉东针织厂行政其他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3日作出(2016)浙0122行审2号行政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桐庐辉东针织厂未按裁定履行义务,权利人浙江省桐庐县地方税务局于2016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社会保险费33199.57元、执行费398元。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桐庐辉东针织厂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桐庐辉东针织厂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其列入征信系统、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工商限制经营名单。现申请执行人浙江省桐庐县地方税务局亦查找不到被执行人桐庐辉东针织厂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6)浙0122执755号案终结执行。

申请执行人浙江省桐庐县地方税务局如发现被执行人桐庐辉东针织厂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陆如有

审 判 员  姚平生

人民陪审员  金 辉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郑燕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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