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中妹与国家税务总局海盐县税务局税务行政管理(税务)一审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20-06-11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浙0424行初50号
原告陈中妹,女,1988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
被告国家税务总局海盐县税务局,住所地浙江省海盐县武原街道新桥南路63号。
法定代表人沈新飞,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玉凤,该局公职律师。
第三人海盐山水鑫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盐县武原街道兴业路东、谢家路西银都大厦主楼1101室东1-3号。
法定代表人周鼎易。
原告陈中妹与被告国家税务总局海盐县税务局、第三人海盐山水鑫悦置业有限公司不履行违法查处法定职责一案,于2020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受理后,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审理过程中,原告陈中妹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中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中妹负担。
审 判 长 金春荣
审 判 员 李阿盈
人民陪审员 任建芬
二〇二〇年六月四日
书 记 员 陈冬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