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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22执2510号浙江省桐庐县地方税务局、桐庐鑫丰针织厂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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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桐庐县地方税务局、桐庐鑫丰针织厂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8-08-28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浙0122执2510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省桐庐县地方税务局,组织机构代码00250458-7,住所地桐庐县城南街道春江路688号。

法定代表人徐志勇。

被执行人桐庐鑫丰针织厂,组织机构代码77357704-7,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桐庐县旧县街道四联路98号。

法定代表人杨继营。

浙江省桐庐县地方税务局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由杭州桐庐法院于作出的(2016)浙0122行审00130号行政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08月30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桐庐鑫丰针织厂在(2016)浙0122执2510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

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桐庐鑫丰针织厂银行存款人民币334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 行 员  胡鹏

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

代理书记员  徐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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