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海宁市地方税务局、海宁市立信包装材料厂其他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7-06-27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浙0481执3112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省海宁市地方税务局。住所地:海宁市水月亭西路336号。组织机构代码:00256057-0。
法定代表人:许建明,局长
被执行人:海宁市立信包装材料厂。住所地:海宁市周王庙镇云龙村8号。组织机构代码:77937014-3。
负责人:谢建国,厂长。
第三人:谢建国,男,1964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海宁市长安镇肖王村杨朱毛18号。公民身份号码330419196412192412。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省海宁市地方税务局与被执行人海宁市立信包装材料厂非诉行政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海宁市立信包装材料厂系无法人资格的个人独资企业,无能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谢建国为该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追加第三人谢建国为本案被执行人。谢建国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立即向申请执行人浙江省海宁市地方税务局支付社会保险费2887.76元,并承担执行费50元。
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周 敏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虞森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