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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22执2506号浙江省桐庐县地方税务局、杭州美巴赫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其他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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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桐庐县地方税务局、杭州美巴赫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其他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7-03-22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浙0122执2506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省桐庐县地方税务局。住所地桐庐县城南街道春江路688号。组织机构代码00250458-7。

法定代表人徐志勇,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营,系浙江省桐庐县地方税务局干部。

被执行人杭州美巴赫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桐庐县城南街道梅林路288号2幢。组织机构代码583211474。

法定代表人郭苗成。

本院在执行浙江省桐庐县地方税务局与杭州美巴赫精密机械有限公司行政其他一案中,对被执行人杭州美巴赫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信息及其法定代表人郭苗成下落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杭州美巴赫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已停业,本院(2016)浙0122执1330号案已对其名下的一批机器设备进行评估拍卖,但经两次公开拍卖均流拍,申请执行人亦不要求以物抵债,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杭州美巴赫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其法定代表人郭苗成现去向不明。另据系统查明,被执行人杭州美巴赫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在本院涉及被执行案件12件,申请标的约1254万元。根据本院(2016)浙0122行审136号行政裁定,本案执行标的为社会保险费276689.72元、执行费4050元;现均未执行到位。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征信系统、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工商限制经营名单,在村、社区进行曝光,报备禁办护照和宣布护照作废、限制出境、并发出限制消费令和公安布控查找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郭苗成下落。经回告,现申请执行人浙江省桐庐县地方税务局亦查找不到被执行人杭州美巴赫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陆如有

审 判 员  姚平生

人民陪审员  金 辉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郑燕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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