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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22执1923号浙江省桐庐县地方税务局、浙江桐庐鑫马车业有限公司其他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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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桐庐县地方税务局、浙江桐庐鑫马车业有限公司其他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7-03-29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浙0122执1923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省桐庐县地方税务局。住所地桐庐县城南街道春江路688号。组织机构代码00250458-7。

法定代表人徐志勇,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营,系浙江省桐庐县地方税务局干部。

被执行人浙江桐庐鑫马车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桐庐县城南街道白云源路1555号。组织机构代码704265736。

法定代表人许晨亮。

本院在执行浙江省桐庐县地方税务局与浙江桐庐鑫马车业有限公司行政其他一案中,本院对被执行人浙江桐庐鑫马车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信息及其法定代表人许晨亮下落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浙江桐庐鑫马车业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桐庐县桐君街道(原桐庐镇)富春路333号二、三、五层房地产(房产证号为桐房权证城转字第××号)和其法定被执行人许晨亮名下的位于桐庐县桐君街道(原桐庐镇)富春路103室、104室、桐庐县桐君街道富春路原家友超市的房地产(房产证号为桐房权证城转字第××、03××02、04931号)已被本院查封(均现房抵押),现在处置中,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浙江桐庐鑫马车业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其法定代表人许晨亮因犯罪被判刑一年,刑期至2016年11月13日,现已刑满释放。另据系统查明,被执行人浙江桐庐鑫马车业有限公司在本院涉及被执行案件79件,申请标的达7730万元。根据本院(2016)浙0122行审126号行政裁定,本案执行标的为社会保险费95174.81元、执行费1328元;现均未执行到位。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征信系统、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工商限制经营名单,在村、社区公开栏曝光,并发出限制消费令。经回告,现申请执行人浙江省桐庐县地方税务局亦查找不到被执行人浙江桐庐鑫马车业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陆如有

审 判 员  姚平生

人民陪审员  金 辉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郑燕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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