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桐庐县地方税务局、桐庐蓥林服饰有限公司其他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7-09-18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浙0122执1712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省桐庐县地方税务局。住所地桐庐县城南街道春江路688号。组织机构代码00250458-7。
法定代表人徐志勇,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营,系浙江省桐庐县地方税务局干部。
被执行人桐庐蓥林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桐庐县城宏美路28号。组织机构代码75174642-8。
法定代表人皇甫林玉。
本院在执行浙江省桐庐县地方税务局与桐庐蓥林服饰有限公司行政其他一案中,对被执行人桐庐蓥林服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信息及其法定代表人皇甫林玉下落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桐庐蓥林服饰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另据系统查明,被执行人桐庐蓥林服饰有限公司在本院涉及被执行案件2件,申请标的约21.6万元。根据本院(2016)浙0122行审113号行政裁定,本案执行标的为社会保险费36508.34元、执行费448元;现均未执行到位。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征信系统、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工商限制经营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经回告,现申请执行人浙江省桐庐县地方税务局亦查找不到被执行人桐庐蓥林服饰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陆如有
审 判 员 姚平生
人民陪审员 金 辉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郑燕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