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判例 > 浙江  >  (2014)杭桐执非字第49-1号浙江省桐庐县地方税务局与浙江中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社会保险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4)杭桐执非字第49-1号浙江省桐庐县地方税务局与浙江中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社会保险纠纷执行裁定书

浙江省桐庐县地方税务局与浙江中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社会保险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1-20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杭桐执非字第49-1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省桐庐县地方税务局。

法定代表人徐志勇。

被执行人浙江中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军良。

申请执行人浙江省桐庐县地方税务局与被执行人浙江中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缴纳社会保险费一案,浙江省桐庐县地方税务局城关税务分局于2014年5月20日作出桐地税城费限改(2014)8号责令改正通知书,因义务人浙江中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改正通知履行义务,权利人浙江省桐庐县地方税务局于2014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经审查于当日作出(2014)杭桐行审字第52号行政裁定:准许对被执行人浙江中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12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39536.93元、执行费493元。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浙江中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浙江中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院被执行案件较多,本院已另案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浙江中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浙A×××××、浙A×××××、浙A×××××车辆(均未扣押到案)和其名下的位于桐庐县城南街道滨江区块学圣路东则1号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为桐土国用(2010)第0012244、0012245号]及其地上在建工程,未发现被执行人浙江中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其列入征信系统、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工商限制经营名单。现申请执行人浙江省桐庐县地方税务局亦查找不到被执行人浙江中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4)杭桐执非字第49号案终结执行。

申请执行人浙江省桐庐县地方税务局如发现被执行人浙江中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陆 如 有

审 判 员 姚 平 生

代理审判员 陈   霞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方芳(代)

附件:
    分享:

    微信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