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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浔执非字第11号湖州市地方税务局南浔税务分局与湖州丰泰不锈钢管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湖州市地方税务局南浔税务分局与湖州丰泰不锈钢管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6-08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湖浔执非字第11号

申请执行人:湖州市地方税务局南浔税务分局。

法定代表人:闻xx

被执行人:湖州丰泰不锈钢管业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州市地方税务局南浔税务分局与被执行人湖州丰泰不锈钢管业有限公司税务的(2015)湖浔执非字第11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尚余人民币1184570.61元未执行,且申请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湖浔执非字第11号终结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雷震云

审判员  郑子浩

审判员  徐小明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陈 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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