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判例 > 浙江  >  (2015)台仙行审字第87号仙居县地方税务局城区税务分局与浙江浙艺礼品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2015)台仙行审字第87号仙居县地方税务局城区税务分局与浙江浙艺礼品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仙居县地方税务局城区税务分局与浙江浙艺礼品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9-12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台仙行审字第87号

申请执行人仙居县地方税务局城区税务分局。

法定代表人郑光辉。

委托代理人柯立广。

被执行人浙江浙艺礼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项逢保。

申请执行人地税分局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仙地税城责改(2014)420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2014年7月25日,申请执行人地税分局对被执行人浙江浙艺礼品有限公司作出仙地税城责改(2014)420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认定其截止2014年7月25日,共欠缴社会保险费8595.6元,根据《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五条之规定,限浙江浙艺礼品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9日前缴纳,并从社会保险费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申请执行人地税分局于2014年8月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被执行人接到该通知后,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该决定。申请执行人地税分局于2014年12月18日向被执行人进行了催告,限期履行义务。期满后,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故申请执行人地税分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执法程序并无不当。因被执行人浙江浙艺礼品有限公司未自动履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仙居县地方税务局城区税务分局作出的仙地税城责改(2014)420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福弟

人民陪审员  张定余

人民陪审员  俞树标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

代理书记员  潘 征

附件:
    分享:

    微信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