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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秀行审字第36号浙江省嘉兴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与嘉兴环游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浙江省嘉兴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与嘉兴环游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9-12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嘉秀行审字第36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省嘉兴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住所地嘉兴市中山西路49号。

法定代表人:张卫阳,局长。

被执行人:嘉兴环游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中山大厦2幢1409室。

法定代表人:曾林荣。

申请执行人浙江省嘉兴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于2014年12月30日作出浙嘉地税稽罚(2014)137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认定嘉兴环游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自2013年8月至2013年12月与他人签订43份国际环球旅游资源平台代理合同,合同金额共计2453200元;2014年1月至2014年4月与他人签订26份国际环球旅游资源平台代理合同,合同金额共计1185200元,均未按规定申报缴纳技术合同印花税,共计少缴1091.7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嘉兴环游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给予少缴税款一倍的罚款计1091.70元。2015年1月8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又未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1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催告的通知书,催告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浙江省嘉兴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执法程序并无不当。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浙江省嘉兴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于2014年12月30日作出浙嘉地税稽罚(2014)137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沈宝庆

审 判 员  刘晓序

代理审判员  林幸宇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贇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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