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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桐执非字第38-1号浙江省桐庐县地方税务局与桐庐县燃料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浙江省桐庐县地方税务局与桐庐县燃料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2-03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杭桐执非字第38-1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省桐庐县地方税务局。

法定代表人徐志勇。

被执行人桐庐县燃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封秋生。

申请执行人浙江省桐庐县地方税务局与被执行人桐庐县燃料有限公司行政其他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5日作出(2015)杭桐行审字第3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桐庐县燃料有限公司未按调解履行义务,权利人浙江省桐庐县地方税务局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29033.26元、执行费336元。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桐庐县燃料有限公司其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桐庐县燃料有限公司在本院案件较多,被执行人桐庐县燃料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桐庐镇桐君路239号2-9层、位于桐庐镇南门弄与太平路交叉口的房地产已被本院另案查封和处置中,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桐庐县燃料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其列入征信系统、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工商限制经营名单。现申请执行人浙江省桐庐县地方税务局亦查找不到被执行人桐庐县燃料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杭桐执非字第38号案终结执行。

申请执行人浙江省桐庐县地方税务局如发现被执行人桐庐县燃料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陆如有

审 判 员  姚平生

代理审判员  倪 莎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郑燕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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