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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桐执非字第34-1号浙江省桐庐县地方税务局与杭州京庐实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浙江省桐庐县地方税务局与杭州京庐实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日期:2015-12-03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杭桐执非字第34-1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省桐庐县地方税务局。

法定代表人徐志勇。

被执行人杭州京庐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云荣。

申请执行人浙江省桐庐县地方税务局与被执行人杭州京庐实业有限公司行政其他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5日作出(2015)杭桐行审字第36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未按判决履行义务,权利人浙江省桐庐县地方税务局于2015年05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228439.88元、执行费3327元。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杭州京庐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杭州京庐实业有限公司在本院被执行案件较多,其名下的财产已被本院另案查封(但一时难以处置),未发现被执行人杭州京庐实业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其列入征信系统、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工商限制经营名单。现申请执行人浙江省桐庐县地方税务局亦查找不到被执行人杭州京庐实业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杭桐执非字第34号案终结执行。

申请执行人浙江省桐庐县地方税务局如发现被执行人杭州京庐实业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陆如有

审 判 员  姚平生

代理审判员  倪 莎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

书 记 员  郑燕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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