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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482执883号国家税务总局嘉兴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平湖市鼎鸿旅游用品有限公司税务行政管理(税务)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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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嘉兴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平湖市鼎鸿旅游用品有限公司税务行政管理(税务)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9-10-11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482执883号

申请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嘉兴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住所地:嘉兴市城东路261号。组织机构代码:MB1642275。

法定代表人:周仕雅。

被执行人:平湖市鼎鸿旅游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平湖市经济开发区七星路238号二楼。组织机构代码:056896002。

法定代表人:冉波。

申请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嘉兴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与被执行人平湖市鼎鸿旅游用品有限公司税务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0482行审3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嘉兴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04月0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平湖市鼎鸿旅游用品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嘉兴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罚款107563.22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9年4月4日向被执行人平湖市鼎鸿旅游用品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平湖市鼎鸿旅游用品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平湖市鼎鸿旅游用品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平湖市鼎鸿旅游用品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截至2019年7月18日,本案尚有执行标的107563.22未执行到位。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平湖市鼎鸿旅游用品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平湖市鼎鸿旅游用品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于2019年1月4日对被执行人平湖市鼎鸿旅游用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作出司法拘留15天的决定,因其下落不明,本院已对其采取司法布控措施。同时已对被执行人平湖市鼎鸿旅游用品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嘉兴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要求其在收到告知书起7日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能提供。

综上,被执行人平湖市鼎鸿旅游用品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浙0482执88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朱洪潮人民陪审员朱照庚人民陪审员戴瑛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朱   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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