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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桐庐县税务局与浙江巨登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终本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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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桐庐县税务局与浙江巨登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终本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9-10-15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122执1081号

申请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桐庐县税务局,住所地桐庐县城南街道三合路**,组织机构代码MB1615330。

法定代表人:郦晓良。

被执行人:浙江巨登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桐庐县迎春南路**浙富大厦**,组织机构代码MA27X88Y8。

法定代表人:邹一强。

国家税务总局桐庐县税务局与浙江巨登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行政非诉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0122行审10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浙江巨登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裁定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国家税务总局桐庐县税务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4月2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社会保险费25756.08元、执行费286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9年4月30日向被执行人浙江巨登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被执行人浙江巨登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浙江巨登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浙江巨登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浙江巨登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财产情况及其法定代表人下落进行了实地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浙江巨登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浙江巨登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邹一强的去向。截至2019年7月30日,本案执行标的均未执行到位。

鉴于被执行人浙江巨登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决定对被执行人浙江巨登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邹一强予以罚款1000元(未缴纳)。同时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征信系统、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工商限制经营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和(2018)浙0122执3961号案公安布控查找被执行人浙江巨登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邹一强下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桐庐县税务局,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浙江巨登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浙0122执108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邓皓辉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日

代理书记员  方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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