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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海宁市税务局、海宁市莫斯菲尔皮革制衣厂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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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海宁市税务局、海宁市莫斯菲尔皮革制衣厂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9-09-04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481执23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海宁市税务局,住所地海宁市文苑路**,组织机构代码:MB1614709。

负责人:陆文忠,该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朱丽芳,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海宁市莫斯菲尔皮革制衣厂,住,住所地海宁市海昌街道双冯二里**织机构代码:L29349380。

代表人:宗京平,该厂厂长。

申请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海宁市税务局与被执行人海宁市莫斯菲尔皮革制衣厂行政非诉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0481行审201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海宁市税务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立案执行。

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海宁市莫斯菲尔皮革制衣厂向申请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海宁市税务局缴纳社会保险费1168.7元并负担案件执行费5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9年1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和被执行人权利义务及执行风险告知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有价证券、车辆、不动产。截止2019年06月24日,本案已执行到位执行标的0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海宁市莫斯菲尔皮革制衣厂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海宁市莫斯菲尔皮革制衣厂采取了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同时对被执行人海宁市莫斯菲尔皮革制衣厂直接责任人宗京平作出司法拘留十五日的决定。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海宁市税务局。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海宁市莫斯菲尔皮革制衣厂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浙0481执23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本页无主文)

审判长  张凤妹

审判员  濮 新

审判员  徐晓良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 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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