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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海宁市税务局、浙江金华星美影院管理有限公司海宁分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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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海宁市税务局、浙江金华星美影院管理有限公司海宁分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9-07-04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浙0481行审59号

申请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海宁市税务局,住所地海宁市文苑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481MB1614709E。

法定代表人陆文忠,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勇,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浙江金华星美影院管理有限公司海宁分公司,住,住所地海宁市长安镇长安路**长安佳源中心广场****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1MA28B2RG6U。

法定代表人凌德碧,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海宁市税务局于2019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海宁税通[2018]14568号、[2018]32806号社会保险费限期缴纳通知书。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海宁市税务局分别于2018年10月25日、11月21日作出海宁税通[2018]14568号、[2018]32806号社会保险费限期缴纳通知书,认定被执行人浙江金华星美影院管理有限公司海宁分公司未按规定缴纳2018年9-10月(所属期)应缴、应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共计20500.8元,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八十六条之规定,责令被执行人限期足额缴纳。申请执行人分别于2018年10月25日、11月2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上述通知书,但被执行人均未自动履行。2019年4月26日、5月22日,申请执行人分别向被执行人送达催告书,催告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义务。为此,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社会保险费共计20500.8元。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海宁税通[2018]14568号、[2018]32806号社会保险费限期缴纳通知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并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浙江金华星美影院管理有限公司海宁分公司均未自动履行,亦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的强制执行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且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不予执行的情形,具备法定执行效力。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海宁市税务局关于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浙江金华星美影院管理有限公司海宁分公司缴纳海宁税通[2018]14568号、[2018]32806号社会保险费限期缴纳通知书所载的社会保险费共计20500.8元的申请。

审 判 长  汪永清

人民陪审员  金 超

人民陪审员  张海珍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屈周燕

书记员金竹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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