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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合肥金海运商​贸有限公司!关于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的公告(合税二稽告〔2020〕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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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送达】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关于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的公告(合税二稽告〔2020〕10号)

发布时间 : 2020- 05- 15

来源 : 安徽税务

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关于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的公告

合税二稽告〔2020〕10号

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对以下名单所列公司实施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因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条之规定,现将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序号

企业名称

税务登记证号

公告内容

1

合肥金海运商贸有限公司

3401047

34972669

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合税二稽罚告〔2020〕16号

 

纳税人识别号:340104734972669

纳税人名称:合肥金海运商贸有限公司

我局于2017年5月16日对你公司201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一)违法事实

你公司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丢失开具和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合计235份。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实:

(1)询问笔录;(2)现场笔录。

(二)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二)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三)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未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四)拆本使用发票的;

  (五)扩大发票使用范围的;

  (六)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

  (七)跨规定区域开具发票的;

  (八)未按照规定缴销发票的;

(九)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 

(三)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拟对你公司处罚款5000.00元。

二、你公司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向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提供书面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附件:本文书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条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二)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三)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未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四)拆本使用发票的;

  (五)扩大发票使用范围的;

  (六)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

  (七)跨规定区域开具发票的;

  (八)未按照规定缴销发票的;

(九)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税务机关(签章)

2020年4月20日

 

联系人员:陈婧、应做为,联系电话:0551-62605971

税务机关地址:安徽合肥市要素大市场B区东北角一楼

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0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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