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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税务局:关于中药饮片生产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政策

关于中药饮片生产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政策

留言时间:2021-05-25

纳税人所属地

安徽

问题内容

我公司是医药制药下的中药饮片加工企业,从农户或者农业合作社或者经营中药材的一般纳税人或者小规模纳税人那里收购中药材,将这些中药材经过净制、切制、蒸制、炒制、燀制、制炭、炙制、煅制加工成中药饮片对外销售,目前我司适用增值税9%低税率,请问我司所生产的中药饮片是否属于农产品初加工范畴?能否按照农、林、牧、渔业服务项目的所得享受企业所得税免税政策?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5-28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规定,现对企业(含企业 性质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下同)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实施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和征收管理中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企业从事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的享受税收优惠的农、林、牧、渔业项目,除另有规定外,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的规定标准执行。

  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凡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9号)中限制和淘汰类的项目,不得享受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五、农产品初加工相关事项的税务处理

  (一)企业根据委托合同,受托对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26号)规定的农产品进行初加工服务,其所收取的加工费,可以按照农产品初加工的免税项目处理。”

   根据您描述的情况,不能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相关优惠政策。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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