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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税务局:文件中的“资产重组”如何定义?

资产重组

留言时间:2021-05-28

纳税人所属地

安徽

问题内容

国税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关于文件中的“资产重组”如何定义?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5-28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如您无法确定是否属于资产重组行为,建议携带相关合同等资料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核实。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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