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重组
留言时间:2021-05-28
纳税人所属地
安徽
问题内容
国税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关于文件中的“资产重组”如何定义?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5-28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如您无法确定是否属于资产重组行为,建议携带相关合同等资料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核实。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