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小微认定
留言时间:2020-05-08
咨询对象
安徽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分公司不是小微企业,不能享受疫情期间的新增就业补贴。在工信部是把分公司认定为小微企业,因税务系统认定不是小微。个人认为税务系统把分公司认定为非小微企业,没有法律依据。不符合中央的扶持小微企业精神。建议由纳税人自行认定是否符合小微企业。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5-18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现行企业所得税实行法人税制,企业应以法人为主体,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由于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经营情况应并入企业总机构,由企业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即分支机构不能单独享受企业所得税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
具体情况建议您咨询相关部门核实。
感谢您的咨询,本次咨询仅供参考,如仍有疑问请拨打12366热线或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