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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关于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合税二稽告〔2021〕32号)

【公告送达】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关于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合税二稽告〔2021〕32号)

发布时间 : 2021- 08- 18来源 :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合税二稽处〔2021〕266号

合肥***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40***2RF7JW9Y)

我局自2021年1月18日起对你公司2018年1月 1日至 2018年12月 31日期间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公司经我局实地调查核实,无实际经营活动,拨打电话无人接听,对企业和企业相关人员查无下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判定你公司属走逃失联企业。另外查明你公司在2018年2月至2020年5月期间,采取集中领用发票,集中开具发票、顶格开具发票、不进行申报、无固定资产、进销项不配比、资金交易不真实等手段,对外开具82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71428566.68元,税额6858736.09元,价税合计78287302.77元。

二、处理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检查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6〕172号)之规定,按照优势证据认定标准,你公司采取上述违法手段,对外开具的82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认定为虚开,并向受票地税务机关出具《已证实虚开通知单》。

你公司若对上述认定有异议,从公告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O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联系人:张健  叶名田

电话:0551-62605909

地址:合肥市经开区莲花路527号

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1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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