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和竞业限制补偿是否可以免税
留言时间:2020-05-20
咨询对象
安徽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根据财税〔2018〕164号文件,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
想问两个问题:
1、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是否享受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
2、个人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因要履行竞业限制,单位按月支付竞业补偿,不是一次性支付的补偿,是否享受这个免税政策?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5-29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1.根据财税〔2018〕164号规定:“五、关于解除劳动关系、提前退休、内部退养的一次性补偿收入的政策
(一)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二、企业按月支付竞业禁止补偿金需要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