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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税务局:石斛种植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石斛种植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留言时间:2020-05-15

咨询对象

安徽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公司从事霍山石斛的种植和销售,销售的产品主要是石斛枫斗和中药切片,请问是否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农林牧渔”免税优惠?如果可以,是否需要向当地税务部门备案或申请?以及需要哪些资料?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5-26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

  (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规定:“一、企业从事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的享受税收优惠的农、林、牧、渔业项目,除另有规定外,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的规定标准执行。

   五、农产品初加工相关事项的税务处理

  (一)企业根据委托合同,受托对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26号)规定的农产品进行初加工服务,其所收取的加工费,可以按照农产品初加工的免税项目处理。 ”

   因此,您的企业种植销售的石斛枫斗如符合文件规定范围的,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中药切片需核实是否属于文件规定的农产品初加工服务,收取加工费,符合规定的,可以按照农产品初加工的免税项目处理。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规定:“第四条  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目录》列示的时间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因此,您享受以上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无需办理备案手续。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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