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问答 > 安徽  >  安徽省税务局:劳务代开发票咨询

安徽省税务局:劳务代开发票咨询

09-29 劳务代开发票咨询 我要评论

劳务代开发票咨询

留言时间:2020-05-14

咨询对象

安徽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尊敬的安徽省税务局:

     我公司是合肥包河区的一家教培公司,平时会外请培训师给员工培训;招校园兼职进行产品线下推广或发传单等业务。每月大概会发生劳务行为几百人次,多的时候有几千人次。由于增值税起征点为500元,包河税务局要求必须开具发票才能所得税税前扣除,现在遇到的困扰有:①劳务人员不愿意为了几百元跑去税务局开票,路费和时间成本太高,能否不开发票,只代扣缴个税。②若必须要开,校园兼职人员一个月可能在我公司发生多次劳务,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能否视为一次。③若一定要开,能否增加汇总代开,目前汇总代开没有我公司所属行业。

谢谢解答。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5-25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第九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可按以下标准判断: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按次纳税的,每次(日)销售额不超过300-500元。属于上述情形的,可以取得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但仍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如果属于劳务报酬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规定:劳务报酬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3.目前文件中未规定该行业可以汇总代开发票。

   建议您可向主管税务核实征管要求。

   感谢您的咨询,本次咨询仅供参考,如仍有疑问请拨打12366热线或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附件:
    分享:

    微信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