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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税务局:增值税免税问题

09-29 增值税免税问题 我要评论

增值税免税问题

留言时间:2020-05-14

咨询对象

安徽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1、我企业为饲料销售企业,从事饲料批发零售,从面粉加工厂购进次粉和黄粉收到增值税普通发票。用于饲料销售时是否免税。

2、顺便问下,面粉加工厂销售次粉和黄粉开具普通发票是否免税?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5-25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1.根据财税〔2001〕121号规定:“现将免税饲料产品范围及国内环节饲料免征增值税的管理办法明确如下:

(一)单一大宗饲料。指以一种动物、植物、微生物或矿物质为来源的产品或其副产品。其范围仅限于糠麸、酒糟、鱼粉、草饲料、饲料级磷酸氢钙及除豆粕以外的菜子粕、棉子粕、向日葵粕、花生粕等粕类产品。

  (二)混合饲料。指由两种以上单一大宗饲料、粮食、粮食副产品及饲料添加剂按照一定比例配置,其中单一大宗饲料、粮食及粮食副产品的参兑比例不低于95%的饲料。

  (三)配合饲料。指根据不同的饲养对象,饲养对象的不同生长发育阶段的营养需要,将多种饲料原料按饲料配方经工业生产后,形成的能满足饲养动物全部营养需要(除水分外)的饲料。

  (四)复合预混料。指能够按照国家有关饲料产品的标准要求量,全面提供动物饲养相应阶段所需微量元素(4种或以上)、维生素(8种或以上),由微量元素、维生素、氨基酸和非营养性添加剂中任何两类或两类以上的组分与载体或稀释剂按一定比例配置的均匀混合物。

  (五)浓缩饲料。指由蛋白质、复合预混料及矿物质等按一定比例配制的均匀混合物。

   2.根据国税函〔2004〕884号规定:“二、饲料生产企业应于每月纳税申报期内将免税收入如实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根据以上规定,文件范围内的饲料产品可以享受增值税优惠。纳税人享受免征增值税的,应开具免税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具体根据企业实际情况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核实。

   感谢您的咨询,本次咨询仅供参考,如仍有疑问请拨打12366热线或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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