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买卖所得税问题
留言时间:2020-05-24
咨询对象
安徽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尊敬的领导,您好!
烦请12366转省局所得税处领导,谢谢!
现有一个债权买卖的所得税问题请教您,情况是这样的:A地产企业2020年1月1日以1亿元从B公司购入一笔债权(该笔债权是B公司从长城资产公司买入的),约定1年后付款,A地产企业购入同日以0.9亿元将该笔债权折价转让给了C融资租赁公司,C当日现款付给A地产企业0.9亿。请问:1、总局【2011】第25号公告规定“企业投资损失包括债权性投资损失和股权(权益)性投资损失”,A地产企业买卖债权损失的1000万元是否属于本公告中的“企业债权投资损失”范畴?2、A地产企业转让债权给C融资租赁公司时,没有回购等保本承诺条款,不征收增值税,根据【2011】第25号“企业债权投资损失应依据投资的原始凭证、合同或协议、会计核算资料等相关证据材料确认”,那么,A企业1000万元的债权转让损失可以凭投资的原始凭证、合同或协议、会计核算资料等证据材料在所得税前扣除。
烦请领导回复,谢谢!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6-02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所称债权性投资,是指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或者需要以其他具有支付利息性质的方式予以补偿的融资。
企业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债权性投资,包括:
(一)关联方通过无关联第三方提供的债权性投资;
(二)无关联第三方提供的、由关联方担保且负有连带责任的债权性投资;
(三)其他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具有负债实质的债权性投资。”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第四十条 企业债权投资损失应依据投资的原始凭证、合同或协议、会计核算资料等相关证据材料确认。下列情况债权投资损失的,还应出具相关证据材料:
(一)债务人或担保人依法被宣告破产、关闭、被解散或撤销、被吊销营业执照、失踪或者死亡等,应出具资产清偿证明或者遗产清偿证明。无法出具资产清偿证明或者遗产清偿证明,且上述事项超过三年以上的,或债权投资(包括信用卡透支和助学贷款)余额在三百万元以下的,应出具对应的债务人和担保人破产、关闭、解散证明、撤销文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证明或查询证明以及追索记录等(包括司法追索、电话追索、信件追索和上门追索等原始记录);
(二)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企业对其资产进行清偿和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应出具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证明、保险赔偿证明、资产清偿证明等;
(三)债务人因承担法律责任,其资产不足归还所借债务,又无其他债务承担者的,应出具法院裁定证明和资产清偿证明;
(四)债务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企业提出诉讼或仲裁的,经人民法院对债务人和担保人强制执行,债务人和担保人均无资产可执行,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或终止(中止)执行的,应出具人民法院裁定文书;
(五)债务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企业提出诉讼后被驳回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或不予支持的,或经仲裁机构裁决免除(或部分免除)债务人责任,经追偿后无法收回的债权,应提交法院驳回起诉的证明,或法院不予受理或不予支持证明,或仲裁机构裁决免除债务人责任的文书;
(六)经国务院专案批准核销的债权,应提供国务院批准文件或经国务院同意后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文件。
第四十六条 下列股权和债权不得作为损失在税前扣除:
(一)债务人或者担保人有经济偿还能力,未按期偿还的企业债权;
(二)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各种形式、借口逃废或悬空的企业债权;
(三)行政干预逃废或悬空的企业债权;
(四)企业未向债务人和担保人追偿的债权;
(五)企业发生非经营活动的债权;
(六)其他不应当核销的企业债权和股权。”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