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性搬迁相关材料怎样报送
留言时间:2020-05-22
咨询对象
安徽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40号公告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当自搬迁开始年度,至次年5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包括迁出地和迁入地)报送政策性搬迁依据、搬迁规划等相关材料。
企业多次去咨询、报送政策性搬迁依据、搬迁规划等相关材料,可能是这类业务较少,基层税务机关始终未明确到底如何办理?
一开始要求企业在电子税务局上按税收减免优惠备案,但没有对应的项目。到税务服务大厅请求税务人员填写,也未填写成功。
最近又告诉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表中填写,实际上企业去年刚刚开始搬迁,还未到填写企业政策性搬迁清算损益表的时候。
请问:企业应向税务机关哪个部门报送上述第二十二条所需材料,或者如何报送?这些报送的材料的相关处理流程程序是怎样的?
谢谢!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6-01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企业应当自搬迁开始年度,至次年5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包括迁出地和迁入地)报送政策性搬迁依据、搬迁规划等相关材料。逾期未报的,除特殊原因并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外,按非政策性搬迁处理,不得执行本办法的规定。
您咨询的具体征管问题已记录工单转当地主管税务机关。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