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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税务局:企业注销问题

09-29 企业注销问题 我要评论

企业注销问题

留言时间:2020-06-03

咨询对象

安徽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你好,我有个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因为成立初期的时候不懂,购买的机器设备都没有索要发票,所以什么抵扣都没有过,现在因为经营部散合伙人解散需要注销,然后机器设备处理卖掉了,对于卖机器的这部分钱应该怎么交税,开什么样的发票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6-09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我省合肥、芜湖、蚌埠、淮南、马鞍山市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抵试点企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2007年7月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如果属于以上五个城市的纳税人处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一般纳税人在2007年7月1日之前购入的固定资产,现在按照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处置,应按照3%减按2%征收。在2007年7月1日后购入的固定资产,现在按照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处置,应按照13%缴纳增值税。

   其他城市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3%减按2%征收增值税。

   二、根据财税(2009)9号规定:“二、下列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继续执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一)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按下列政策执行: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现行是按照3%减按2%)征收增值税。

   三、企业自身等原因可以抵扣但没有抵扣固定资产,按正常适用税率13%征收增值税。

   按适用税率13%缴纳增值税的,可以按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按简易办法依3%的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具体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判定,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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