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
留言时间:2020-06-03
咨询对象
安徽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我公司是小微企业,根据《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税务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政策的通知》(皖财税法[2020]287号)文件规定,可以享受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现因19年因资金紧张有欠税(已正常申报),税务局不让我享受此政策是否符合政策规定?请明确,文件依据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6-08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皖财税法〔2020〕287号规定:“一、主要内容
(二)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3个月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小微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2019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三个条件的企业。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