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艺品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留言时间:2020-06-02
咨询对象
安徽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请问旅游公司为吸引游客参观而自设展览馆,其购入的工艺品可以做为经营资产进行折旧或摊销并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吗?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6-04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第十一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
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一)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三)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四)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五)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六)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七)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第五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