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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税务局稽查局:1.5倍罚款!芜税稽公告〔2020〕8号芜湖仁德堂药业西药经营有限公司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芜湖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 : 2020-06-16

来源 : 芜湖税务

芜税稽公告〔2020〕8号

根据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对下列公司实施文书送达,因该公司不在注册地址经营,已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特采取公告送达税务文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芜湖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0年6月16日  

企 业 名 称:芜湖仁德堂药业西药经营有限公司

税务登记证号:91340200750968387T

公告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芜湖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芜税稽处〔2020〕22号

芜湖仁德堂药业西药经营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40200750968387T)

我局(所)于2018年10月15日至2018年12月10日对你(单位)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发票违法;

其他违法,其他违法;

二、 处理决定

提请稽查局集体审理、报请所属税务局集体审理、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一)检查人员发现的问题

2017年5月15日,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该公司飞行检查中发现严重违规情况,依法撤销其《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检查人员多次通过各种方式联系其实际经营人方泽民(和洪明华为夫妻关系),方泽民称因病在外地治疗,公司目前处于停业状态,员工也全都遣散。由于该公司会计已离职,手机均无人接听,无法取得相关账簿、记帐凭证及涉案发票的发票联、抵扣联等资料。

1、违法事实一,2017年11月9日,我局接到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国税局稽查局发出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650024200170003),我辖区内芜湖仁德堂药业西药经营有限公司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6份。

(1)发票情况:经查询防伪税控认证系统,该公司2016年11-12月接受酉阳县利锋中药材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56份,货物品名为金银花茶、太子参茶、百合茶等,不含税金额5504512.84元,税额935767.16元,价税合计6440280元.发票代码5000162130,发票号码03627392-405,03627407-420,07411449-476。

(2)抵扣情况: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在2016年11月认证抵扣28份,发票号码03627392-405,03627407-420,抵扣进项税额470937.76元。2017年3月认证抵扣14份,发票号码07411452, 07411463-475,抵扣进项税额235333.33元.2017年4月认证抵扣14份,发票号码07411449-451, 07411453-462, 07411476,抵扣进项税额229496.07元.

(3)货款支付情况:由于未取得该公司2016-17年的账簿及相关货款支付凭证,但根据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国税局稽查局提供的协查资料及查询该公司银行帐户(交行芜湖天门山支行342006016018000300100)资金流水,未发现相关货款交易信息。

2、违法事实二,2017年12月29日,我局接到河南省漯河市国税局稽查局发出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441110000170003),我辖区内芜湖仁德堂药业西药经营有限公司接受临颍县益草中药材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0份。

(1)发票情况:经查询防伪税控认证系统,该公司2017年3月接受临颍县益草中药材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30份,货物品名为丹参片、板蓝根片、黄芪片、大黄片等,不含税金额2965640.95元,税额504159.05元,价税合计3469800元.发票代码4100162130,发票号码00201942-1971.

(2)抵扣情况: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在2017年4月认证抵扣,抵扣进项税额504159.05元.

(3)货款支付情况:由于未取得该公司2016-17年的账簿及相关货款支付凭证,但根据该公司开户行(交行芜湖天门山支行342006016018000300100)提供的2017年存款账户资金流水明细,未发现相关货款交易信息.

3、违法事实三,2018年7月19日,我局接到江苏省泗阳县国税稽查局发出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632132300180017),我辖区内芜湖仁德堂药业西药经营有限公司接受泗阳克拉花茶有限公司(税号:91321323MA1MUQFX93)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9份。

(1)发票情况:经查询防伪税控认证系统,该公司2016年12月接受泗阳克拉花茶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9份,不含税金额2825982.94元,税额480417.06元,价税合计3306400元.发票代码3200162160,发票号码11681254-1278,11681280-1283.

(2)抵扣情况: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在2016年12月认证12份,号码11681271-11681278,11681280-11681283.金额1172649.56元,税额199350.44元;2017年1月认证17份,号码11681254-11681270,金额1653333.38元,税额281066.62元。

(3)货款支付情况。由于未取得该公司2016-17年的账簿及相关货款支付凭证,但根据该公司开户行-交行芜湖天门山支行提供的2016-2017年存款账户资金流水明细,未发现相关货款交易信息.

根据目前掌握的证据来看,检查人员认为芜湖仁德堂药业西药经营有限公司接受上述涉案增值税专用发票为接受虚开。

(二) 检查人员处理、处罚依据及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的规定:

针对违法事实一,对仁德堂药业从酉阳县利锋中药材有限公司取得的5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应转出已抵扣进项税金935767.16元(2016年11月470937.76元、2017年3月235333.33元、2017年4月229496.07元)。

对于违法事实二,对仁德堂药业从临颍县益草中药材有限公司取得的3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应转出已抵扣进项税金504159.05元(2017年4月)。

对于违法事实三,对仁德堂药业从泗阳克拉花茶有限公司取得的2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应转出已抵扣进项税金480417.06元(2016年12月199350.44元、2017年1月281066.62元)。

本次检查增值税进项转出1920343.27元,因2016年11月期末留抵123306.37元,合计应补缴1797036.90元.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加收滞纳金,并处以1.5倍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规定,应补交2016年城市维护建设税38288.73元,2017年城市维护建设税87773.85元,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并处以1.5倍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规定》第一条和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的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发电〔1994〕2号)第一条规定,应补交2016年教育费附加16409.45元,2017年教育费附加37501.65元。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并处以1.5倍罚款。

根据《安徽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1〕349号)第二、三规定,应补交2016年地方教育附加10939.64元,2017年地方教育附加25001.10元。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并处以1.5倍罚款。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国税发〔1996〕210号)之规定,针对上述违法事实,由于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收违法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建议由市局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后,再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其他情况说明:

(一)由于目前无法取得该公司帐簿凭证等财务资料,成本费用难以确认,拟建议对企业所得税问题待后期发现新的证据,再进一步深入检查处理。

(二)由于目前无法联系该公司法人代表、实际经营人、会计,检查人员取得的证据、制作的工作底稿无法让纳税人签字盖章。

(三)初审意见

根据现有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上述三项违法事实中,芜湖仁德堂药业西药经营有限公司合计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15份,金额11296136.73元,税额1920343.27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第一条之规定,结合纳税人实际申报情况,经过重新计算,应追缴该纳税人2016年11月增值税347631.39元,2016年12月增值税 277933.21元,2017年1月增值税325790.22元,2017年3月增值税235333.33元,2017年4月增值税733655.12元。合计追缴增值税额1920343.27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规定,应追缴2016年11月城市维护建设税24334.20元,2016年12月城市维护建设税19455.32元,2017年1月城市维护建设税22805.32元,2017年3月城市维护建设税16473.33元,2017年4月城市维护建设税51355.86元。合计追缴城市维护建设税134424.03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规定》第一条和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的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发电〔1994〕2号)第一条规定,应追缴2016年11月教育费附加10428.94元,2016年12月教育费附加8338.00元,2017年1月教育费附加9773.71元,2017年3月教育费附加7060.00元,2017年4月教育费附加22009.65元。合计追缴教育费附加57610.30元。

根据《安徽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1〕349号)第二、三规定,应追缴2016年11月地方教育附加6952.63元,2016年12月地方教育附加5558.66元,2017年1月地方教育附加6515.80元,2017年3月地方教育附加4706.67元,2017年4月地方教育附加14673.10元。合计追缴地方教育附加38406.87 元。

综上,共计追缴各项税费共2150784.46元,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对应追缴的增值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加收滞纳金。

由于检查人员无法取得该公司帐簿凭证等财务资料,无法确认相关成本费用,故本次检查对企业所得税暂不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10]23号)第六十一条之规定,该公司涉嫌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310号)第三条的规定,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根据芜湖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提供的立案决定书(芜公开(经)立字[2017]1068号),公安机关已对芜湖仁德堂药业西药经营有限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立案侦查,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税收违法案件查处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7〕30号)第三条第(二)项规定,暂不予处罚,在公安机关决定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法院作出无罪判决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后,再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

根据《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34号)第十一条第(四)项之规定,提交市局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芜湖市鸠江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芜湖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机关(签章)

二O二O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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