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留抵退税后计税依据
内容 我公司为房地产企业,在5月份了办理了增值税留抵退税50万,6月份需要预缴增值税100万,请问6月份申报城建税附加税时,能否直接按100-50万后的50万作为申报城建税附加税的计税依据?
办件编号 JZXX20200601112 提交时间 2020-06-05 19:43
处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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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内容
根据总局回复,在企业没有留抵抵欠税的情况下,可以按照财税2018年80号文执行,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答复机构 财产和行为税处 答复时间 2020-06-11 16: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