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诚意金的问题
留言时间:2020-06-17
咨询对象
安徽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房地产企业在房屋预售合同签订前向意向客户收取的诚意金,这部分诚意金需不需要作为预收款✖️毛利率调增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6-19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预收款,为不动产交付业主之前所收到的款项,但不含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之前收取的诚意金、认筹金和订金等。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