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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税务局:餐饮企业收到社会团体充值款项,向社会团体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税服务名称栏目,适用税目是哪项?发票上税率栏应是6%,还是不征税?

发票税目

留言时间:2020-06-15

咨询对象

安徽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社会团体向某餐饮企业付费,解决职工工作餐。

社会团体按职工职级高低,设定不同金额标准,如社会团体负责人每月1000元,部门负责人每月800元,普通职员每月600元三档标准,并按上述标准向餐饮企业支付资金。

餐饮企业收到款项后,向社会团体职工提供就餐磁卡,向卡内按上述标准充值。社会团体职工可在餐饮企业就餐,也可以购买餐饮企业销售的食品,款项从磁卡中结算扣款。

请问,餐饮企业收到社会团体充值款项,向社会团体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税服务名称栏目,适用税目是哪项?发票上税率栏应是6%,还是不征税?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6-19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您所描述的情形属于“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用于纳税人收取款项但未发生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情形。

  “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下设601 “预付卡销售和充值”, 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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