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向职工出租宿舍
留言时间:2020-06-10
咨询对象
安徽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1.企业向员工无偿出租单位自用房,是否缴纳增值税及房产税? 2.企业向员工以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单位自有住房,是否免征增值税、房产税及土地使用税?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6-16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企业向员工无偿出租单位自用房:
1.根据财税〔2016〕36号规定:“第十条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属于下列非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
(三)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
2.(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规定:“一、关于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房产税问题
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2)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规定:“二、关于出租房产免收租金期间房产税问题
对出租房产,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
二、企业向员工以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单位自有住房: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不属于增值税的经营活动。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25号)规定:“一、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管部门向居民出租的公有住房;落实私房政策中带户发还产权并以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向居民出租的私有住房等,暂免征收房产税。”
三、根据皖财税法〔2020〕287号规定:“现就疫情期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政策通知如下:
一、主要内容
(一)对交通运输、住宿餐饮、居民服务、文体娱乐业企业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3个月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3个月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因您的问题前提条件不明确,您可根据文件规定自行判定,符合条件的可享受优惠,如不符合文件规定,应正常缴纳相关税费。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