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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税务局:残保金优惠政策

09-29 残保金优惠政策 我要评论

残保金优惠政策

留言时间:2020-06-08

咨询对象

安徽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我公司2017年9月成立,2019年度残保金可以零申报吗?小微企业,无残疾人就业,未满三年,员工人数小于30人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6-12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规定:“三、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四、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五、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根据财税〔2017〕18号规定:“二、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

  (一)扩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由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在职职工总数20人(含)以下小微企业,调整为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调整免征范围后,工商注册登记未满3年、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可在剩余时期内按规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1.2020年应该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缴纳期限应为2020年1月1日-12月31日,费款所属期起止为2019年1月1日-12月31日。因此,2020年申报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缴纳额的计算公式为:(2019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2019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2019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2.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分档减缴优惠和暂免征收优惠,针对2020年申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时,应该以缴费人2019年的数据进行判别。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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