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山顺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案件《税务处理决定书》公告送达
发布时间 : 2020-04-13
来源 : 安徽税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宜税三稽处〔2020〕1号),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本公告送达的《税务处理决定书》具体内容附后,受送达人可到我局领取《税务处理决定书》书面文本。
地址:安庆市怀宁县育儿路金瓯商务广场16楼
联系人:徐卫民 丁刘煜
联系电话:4632728
附件:《税务处理决定书》
国家税务总局安庆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宜税三稽处〔2020〕1号
潜山顺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4082432542213XA)
我局于2017年7月26日至2019年4月8日对你公司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你公司接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以抵扣税款;利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列成本偷逃企业所得税。
二、 处理决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之规定,对你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的增值税税款1249153.75元予以追缴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95〕19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对你公司2015年7月-12月少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6284.66元予以追缴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三)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对你公司2015年7月-12月少缴的教育费附加3770.79元予以追缴。
(四)根据《安徽省地方教育费附加征收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1〕349号)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对你公司2015年7月-12月少缴的地方教育费附加2513.86元予以追缴。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你公司2015年度没有真实业务发生的成本费用4512045.42元不予税前列支,弥补2015年度企业亏损856139元,应追缴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913976.6元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你公司2016年度没有真实业务发生的成本费用2835917.93元不予税前列支,弥补2016年度企业亏损8400.66元,应追缴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706879.48元,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潜山市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安庆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机关(签章)
二O二O年三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