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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取得虚开进项转出但滞纳金少不了!安徽省东道苑医药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

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日期:2020.6.29

来源:合肥市税务局

合税二稽处〔2019〕165号

安徽省东道苑医药有限公司 (原安徽华耀医药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340197348715525):

我局自2017年8月29日起对你公司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取得贵州铜仁佳广药业有限公司、贵州铜仁润泽药业有限公司、贵州铜仁信诚福药业有限公司、贵州铜仁昌谊药业有限公司、贵州铜仁茂源药业有限公司、贵州铜仁三真药业有限公司、遵义县弘恒中药材销售有限公司、遵义县万源中药材销售有限公司8家公司开具已证实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602份(金额合计:49112155.65元,税额合计:8349066.46元)的相关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公司取得的上述602份已确认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别于2016年1月认证并申报抵扣了进项税额1094529.04元,于2016年3月认证并申报抵扣了进项税额1399771.24元、于2016年4月认证并申报抵扣了进项税额2628556.25元,于2016年5月认证并申报抵扣了进项税额345230.85元,于2016年6月认证并申报抵扣了进项税额2188556.47元,于2016年7月认证并申报抵扣了进项税额359107.82元,于2016年8月认证并申报抵扣了进项税额333314.79元。

对上述认证并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你公司于2016年11月申报做进项税转出,转出了进项税额3968658.43元;于2017年3月申报做进项税转出,转出了进项税额3065931.45元; 于2017年6月申报做进项税转出,转出了进项税额1314476.58元。

二、处理决定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九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之规定,对上述违法事实(一),你公司认证抵扣的税款8349066.46元应作进项税转出处理,应补缴2016年1月增值税1094529.04元,2016年3月增值税1399771.24元,2016年4月增值税2628556.25元,2016年5月增值税345230.85元,2016年6月增值税2188556.47元,2016年7月增值税359107.82元,2016年8月增值税333314.79元。鉴于你公司已于2016年11月做进项税额转出3968658.43元,于2017年3月做进项税额转出3065931.45元,于2017年6月做进项税额转出1314476.58元,此次不再追征。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七十五条“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或解缴税款之日止。”之规定,对上述公司不再追缴的增值税8349066.46元从滞纳之日起到进项转出并申报缴纳之日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1110025.054元。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缴纳入库,同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并将调账情况向我局报备。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〇一九年八月五日

联系人员:陈军章 许骋

联系电话:0551-2605937、2605961

税务机关地址:合肥市包河区要素大市场1楼东北角

抄送:国家税务总局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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